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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秋红律师,执业于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,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。执业期间,代理各类合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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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文书签收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5-05-09


 一、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,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,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;本人不在,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。

  二、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,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、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。有代理人的,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。

  三、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,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,应当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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